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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女性留在職場! 中國時報  2008.09.18 紀欣

 

  在生小孩還是女人的「天職」的現狀下,如果台灣勞力市場繼續需要女性就業者,保障人民工作權還是政府的行憲義務,提升人口出生率是國家的既定政策,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是絕對必要,且刻不容緩的勞工政策。也因此,勞委會近日提出修改就保法草案後,全國產業總工會出面高調反對,令人不禁錯愕。

 

  其一,台灣婦女勞動參與率自一九八六年後,即長期停留在百分之四十五至四十七之間,這不僅比歐美國家女性就業率達六成,瑞典達八成為低,也較亞洲其他國家低。而據統計資料發現,女性就業率低落的首要原因,就是因為大量婦女在生育後退出勞動市場。直至前年,仍有將近半數的女性勞工在生育後離職。

 

     惟二○○一年通過的《兩性工作平等法》,第十六條訂有育嬰假,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則只表示「另以法律定之」。結果證明,六年多來,女性勞工因擔心留職無薪造成經濟困難,絕少申請育嬰假。據勞委會統計,前年申請勞保「生育給付」有七萬七千名女性勞工,其中只有一九八九人向雇主申請育嬰假,比率占百分之二.五。

     其二,從立法院討論內容看來,兩黨對發放育嬰津貼其實已有共識,爭議焦點只在於發放時間的長短。勞委會調查也發現,育嬰假雖然最長可申請兩年,但員工申請育嬰假,其實大多不超過六個月,而且八周產假加上六個月留職停薪,是企業較能接受的方案。

     根據這些調研,勞委會決定將馬蕭競選期間所提出的父母「可合請兩年」政見,減為合計一年,希望誘導員工申請育嬰假不超過六個月,使個別雇主負擔較短的人力空窗,達到兩全其美的效果。另外,父親亦可請育嬰假的方案,可望鼓勵男性分攤育兒責任(與享受親子關係),這不僅符合兩性平等精神,也將讓台灣終於有一項足以比美世界先進國家的進步法令。

     其三,育嬰津貼的財源來自就保基金,對雇主的負擔已減至最低,資方不應僅為內部人力替代和調整問題,而加以反對。畢竟員工的流動率愈低、向心力愈高,對企業的發展愈有好處。何況,在有育嬰假的其他國家,對此問題,已有相當豐富的經驗足供國人參考。

     其四,育兒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責任,家庭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基礎,其成本應由大家共同分攤,已是現代國家的基本共識。尤其近年來,台灣生育率節節下降,已形成嚴重的人口問題,如不迅速有效解決,台灣的競爭力與勞資雙方都將受害。

     政府的人口政策當然應有全盤規畫,包括提供美而廉的托兒措施,不該只是發錢,但產總不妨想想:如內政部規畫的五千元育兒津貼只發放給未就業者,而就業勞工卻不能選擇領取育兒留職停薪津貼,那豈不是勞工政策開倒車,變相地將女人趕回家中帶小孩?而如果內政部的育兒津貼不分就業與否均發給,對勞工朋友而言,就其請假期間薪資損失有所補償,再怎麼說都是有利的。

     更何況,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是讓勞工多了一項選擇,有何不好?

 

(作者為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顧問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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