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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失憶,是判決令人無奈

 

中國時報  尤美女、黃長玲、曾昭媛

 

     針對張升星法官六日的文章,張法官同屬推動司法改革之進步社群,此番對婦團嚴厲批評,我們認為這是進步社群建設性對話的機會,希望能與許多不滿外界質疑卻沈默不語的法官們。

 

     張法官指出這些案例,均不適用刑法的「強制猥褻罪」,而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「性騷擾罪」;既然當事人未提出「性騷擾罪」之告訴,因此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或不受理。然而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並不充分,大多誤以為報警就等於提告,司法體系又常消極以對,甚少主動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告,導致民眾常因法律教育不足而喪失權益。性侵害及猥褻案件以往規範在刑法「妨害風化」罪章,於一九九九年改為「妨害性自主」罪章,從保障個人之身體自主權出發,而非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」,不再要求證明「至使不能抗拒」,因此對任何違反當事人性自主意願之手段皆應視為有罪。故無論「襲胸十秒案」、「舌吻五秒案」、「強摸下體兩秒案」等奇特手法,只要當事人沒有表示過同意,這些案例無論持續幾秒,都應視為侵犯身體自主權的強制手段。

 

     何況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,依判例只要所用之「強暴、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,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」,上開襲胸、舌吻、強摸下體等案,雖然法官認為這些犯行均在「瞬間」發生,被害人尚未意識遭受侵害,各該騷擾犯行即已結束,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的「強制猥褻罪」;惟被害人在被侵害的瞬間當然已意識,才會呼救、尖叫,但侵害已發生而加害人亦逃之夭夭,此種迅雷不及掩耳的強制手段,已達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實,當然應構成強制猥褻罪。

 

     過去傳統文化缺乏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概念,常假定女性情慾表裡不一,大眾媒體與男性之間傳遞「女人說不,就等於說是」的錯誤迷思。因此過去舊法對「強制猥褻罪」強調應具備「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」之手段才可定義為「強制」,也就是假定受害人必須處於極端危險之境地才足以判決有罪。但新法已將「至使不能抗拒」之要件刪除,增加「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,法官們卻視而不見,仍陷入舊法的迷思,而與強調性自主權之立法精神相背離。

 

     刑法雖於一九九九年修改,但法院對猥褻定義仍延用民國十七年最高法院決議,亦即需誘起他人性慾、滿足自己性慾。婦團才不得已於立法之「性騷擾防治法」中加入第二十五條「性騷擾罪」無奈規定,企盼有朝法院性別意識覺醒,改變「猥褻」之傳統定義。

 

     此次爭議所引發的不僅是法官性別意識問題,也涉及相關法律競合關係、人民權益的中空地帶,及法律見解如何統一問題。行政及司法體系應積極檢討,以免民眾無所適從。婦女團體雖以性別平權的捍衛者自居,但台灣邁向性別平權的關鍵在於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及持續對話。(尤美女為律師,黃長玲為台大政治系副教授,二位都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;曾昭媛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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